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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陈列布展、培训项目列入文物保护经费补助范围的通知
2012-03-06 14:55:55   点击: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物局: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以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2002年,省财政厅与省文物局联合制定了《山西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晋财教[2002]223号)。该办法对财政经费的补助范围做出了6项明确的规定。为确保文物保护、消防、安全等重点工作的需要,当时没有将陈列布展和培训项目列入经费补助的范围。

  由于国家要求从今年起逐步对文物文化系统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实行免费开放,因此,提高“两馆”的展览水平、改善展览文物的保护条件,成为文物保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随着文物保护工作的逐步深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法规培训、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成为当务之急。两项工作都需要各级财政给予积极的支持。为此,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研究决定,将文物部门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改善陈列布展工作,文物系统开展培训工作纳入财政文物保护经费的补助范围,并在年度预算中给予必要的安排。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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