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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2012-03-06 14:55:33   点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和利用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文物大省,博大丰厚的文物资源不仅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的重要省情和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文物,不仅是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激发人民群众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情感的需要,而且对建设文化强省、加快发展服务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文物资源赖以生存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物遗存受到自然或人为的破坏,面临着严重的冲击和挑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和利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

  二、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文物是祖先创造的物质文化遗产,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是一个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在山西的文化产业、旅游产业链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和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守土有责”的精神,正确处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继承民族文化传统和建设现代文明的关系,在科学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合理利用中促进保护传承,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的协调发展,互动双赢。

  三、扎实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一)拓宽文物资源保护领域。要紧随时代发展,针对文物保护要素、保护类型、保护空间和时间尺度、保护性质和保护形态等方面出现的新趋势,积极推动由传统的文物保护向全面发展、兼容并蓄、动态开放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战略转型,把工业遗产、古村落、乡土建筑、商业遗产、农业遗产、文化线路、文化景观、20世纪遗产及其周边环境纳入保护范畴,拓宽文物资源保护领域。

  (二)夯实文物保护基础性工作。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要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全面落实、完善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及时依法划定、调整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文物维修设计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文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进行调查、勘察,依法划定、公布地下文物保护区。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也要明确和公布保护措施,并根据其价值及时申报和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要深入开展馆藏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的数据化采集工作,加快文物信息库建设,为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础。

  (三)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要发挥文物保护工作的主动性,将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前置,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对文物保存环境造成的影响,降低工程建设风险。在建设工程施工和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报告当地文物部门。建设单位和文物部门要加强沟通,按照既有利于工程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方针,做好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实现基本建设和文物保护协调发展。

  (四)注重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所在地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保护规划。要把文物保护规划纳入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的规划之中,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在城镇和新农村建设中,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标志性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不得擅自改造、拆除和迁建。要注重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和古村落,注重依托文物资源建设特色村镇,避免盲目求新求洋,造成对古村镇不可逆转的破坏。要建立健全城镇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引导和妥善处理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问题。因乱拆、乱建造成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不断推进博物馆建设。要统筹规划全省博物馆建

  设结构布局,丰富博物馆品类。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资源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鼓励优先发展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特色博物馆,形成以山西博物院为龙头、以市级博物馆为骨干、以县级特色博物馆为支点、以行业博物馆和民营博物馆为辅助的,主体多元、门类丰富、特色鲜明的博物馆体系。要建立文物、宣传、财政、教育、旅游等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博物馆事业全面健康发展。要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做好各类民办博物馆审核登记注册管理工作。要加强文物库房建设,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责任追究制。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提高馆藏文物的科技保护水平。

  (六)做好文物安全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文物安全工作作为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统筹协调文物、公安、司法、工商、海关等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盗掘、盗窃、走私文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要不断加大博物馆和重要古建筑消防技防设施建设,提高安全技术防范水平,推进风险等级达标。要严格明确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和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做好文物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不断完善文物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切实保障文物的安全。公安机关应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文物收藏单位以及文物犯罪多发地区加强防范打击力度,按治安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公安派出所或执勤室。世界遗产地、标本性古建筑以及古建筑比较集中的地方要建立消防站。

  四、积极推进文物资源利用工作

  (一)加大文博单位开放利用力度。要深入挖掘自身潜

  力,不断扩大文物资源利用的范围和效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合理设计文物利用的方式、手段和目标,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社会开放。重要的文物利用项目,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鼓励法人、居民、社区、村落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以各种形式参与文物保护和利用。要集中力量,加大投入,重点建设一批在海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文物景点、景区。考古发掘、古建维修工地,要有组织地向社会开放。

  (二)注重利用文物多重价值。要把文物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相结合,与当地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当地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改善相结合,通过合理利用,把文物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发展优势,发挥文物资源的多重价值和综合效益,为区域经济提供新的增长点。要充分发挥文物资源的教育功能,依托博物馆、纪念馆和我省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红色革命遗迹遗址,对广大青少年学生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要注重挖掘城市所蕴藏的独特历史文化信息,丰富城市的文化内涵,提升城市建设品位。要注重保护村落的格局风貌和风俗习惯,保持民族和地域文化特色,促进乡村旅游业发展。大遗址保护要实施区域资源整合,建设考古遗址公园等公益性展示园区,让群众享受保护成果。

  (三)不断提高展示服务水平。继续推进博物馆免费开放。要坚持 “三贴近”原则,积极融入社会,更新服务理念,充实服务内容,强化服务功能,扩大服务层面,不断提高展示艺术和表现方式,向社会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弘扬主旋律的融知识性、趣味性、观赏性为一体的展览,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精神需求,使博物馆成为城市、地区的窗口和名片。文物景点、景区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掘文化内涵,优化参观环境,改善讲解服务,做到保护与展示和谐,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和谐,景区管理与游览服务和谐,吸引更多观众领略山西古老灿烂的历史文化。要积极配合国家外交大局,大力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合作,不断推出山西文物品牌展览,扩大山西文化的传播范围,提升山西文化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四)积极发展文博产业。要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牢牢把握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历史机遇,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文物资源优势,突出特色,打造品牌,开拓以文物信息产业化为主线的文物展览、文物旅游、文物修复、文物经营、文化创意、文物出版物、文物复仿制品、文物社会服务等市场,推出本地强势产品,大力发展文博产业,将文物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转化为服务现实生活、服务文化建设的竞争优势,把更多更好的文物保护成果提供给全社会共享,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

  (五)逐步规范民间收藏。民间文物收藏是与人民群众直接相关的精神文化活动。要正确认识民间文物收藏的积极意义,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既要大力扶持,又要加强监管,逐步规范收藏市场和收藏行为,不断为民间文物收藏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文物部门要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有效利用专业资源,为民间文物收藏提供鉴定、咨询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收藏、鉴赏文物的需求。

  五、加强文物保护和利用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法定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工作。要按照现代化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将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的管理。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文物事业发展、特别是经费投入为重点的文物工作“五纳入”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目标责任管理体系,作为考核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加强督查和考核。文物较多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文物工作情况。

  (二)加强政府主导,提供经费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文物保护和利用的需要,将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经费,主要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国家和省给予适当补助。文物保护单位多、文物维修保护任务重的市(县、区)和政府兴办的公共博物馆,要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经费预算,加大投资力度。要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和利用新格局。

  (三)加强机构建设,提高队伍素质。要不断加强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文物保护和利用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省级以上以及重要的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要依法成立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管理。鼓励民众参与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和基层文物保护组织,形成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网络。要重点培养、引进一批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形成支撑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骨干力量。要加强现有人才的培养,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进修、培训,提高文物保护队伍素质,增强文物保护工作能力。

  (四)加强法制建设,推进行政执法。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规划和标准,推动文物保护和利用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各地普法部门要把《文物保护法》列入普法内容,不断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和利用的法制意识。要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加强文物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执法不力造成文物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宣传展示,营造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等重要契机,举办系列宣传活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文物资源重大价值、重要作用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要建立社会公众共享的开放式文物信息系统,实行文物资源保护和利用状况公报制度,适时举办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大众通报文物保护和利用的重大工作与成就,让民众及时了解和知晓文物保护和利用动向。大众传媒负有开展文物保护宣传的义务,要积极开展文物资源优势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宣传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文物的先进典型,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推动文物事业科学发展。

  二00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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