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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12-03-06 14:55:33   点击:

  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项经费用于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山西南部工程)的文物修缮、附属文物保护、安全防范及基础设施建设、必要的环境整治等。

  第三条 专项经费包括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建设资金、山西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市县文物保护专项经费。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单位为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和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的独立的文物行政法人机构或文物保护单位正式的保护管理法人机构。

  第五条 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 “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 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内容如下 :

  一、建筑本体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地形测绘、保护规划、勘测设计、维修施工、施工指导、工程监理、质量监督、资料收集建档、模型制作、竣工报告出版等费用。

  二、附属文物保护支出。主要包括前期调研、试验、方案设计、施工指导、资料收集建档、材料和设备购置、人工、专家聘请等费用。

  三、保护性设施支出。主要包括用于文物本体保护、展示为目的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消防工程、避雷及其他防灾减灾工程、基本功能设施和临时保护性设施等费用。

  四、专项管理支出。是指办公室因组织、协调和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包括重大专题调研费、专家评审费、技术指导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审计费等。

  专项管理支出限额控制在工程总造价的3%至5%之内,由地方配套经费中列支。

  五、其他与工程保护有关的支出。

  第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是专项经费的申请部门(以下简称申请部门)。具体项目的申请部门申请专项经费时,均应当逐级上报,凡越级申请的均不受理。

  第九条 申请部门须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申请下一年度专项经费项目的《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专项经费申报书》(格式见附件一)、《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专项经费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和申请报告报送上一级文物局。

  第十条 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年度结算,项目完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实行预算控制,工程项目方案预算控制数由省文物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省文物局监督专项经费使用过程,并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工程设计变更所发生的预算调整,必须由专家经现场认证后出据审核意见和预算调整意见,并经省文物局同意后方可执行。预算调整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需按上述程序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十二条 办公室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核准项目用款计划,由国库支付系统一次或分次拨付用款单位,并将拨款通知抄送用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山西南部工程实行分项目核算。当年未完成项目的专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的净结余应如数上交。

  第十四条 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项目,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须向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专项经费年报》(格式见附件三)。不按规定报送年报的地区,缓拨已安排的专项经费或不再安排专项补助经费。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项目实施完毕或进行阶段验收时,省文物局须会同省财政厅对其财务支出情况(或阶段性财务结算)进行委托或安排审计和绩效考评,并将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

  第十七条 使用专项经费采购的财产物资应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须登记入帐,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办公室将建议财政部门给予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收回补助经费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虚报补助经费预算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挪用专项补助经费的;

  四、擅自处理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施工材料的;

  五、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六、不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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